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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实施细则(试行)
2022-0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工作,依据《关 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617 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热电联产机组为使用热电联产生产 方式且符合指标要求的发电机组,新投产热电联产机组指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建(或供热改造)投运的热电联产机 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各类热电联产 机组的技术指标核验工作。企业自备热电联产机组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四条 热电联产机组核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促进热电联产机组绿色、高效、安全、有序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各 类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指标核验工作。各盟(市)能源主管部 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热电联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安全、环保等 管理体系,完善计量检测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 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  核验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 热电联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热电联产机组按照国家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经政 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环 保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 二)机组设备没有超过服役期限,燃煤发电机组设计 寿命期满且准予延续运行。

( 三)安装供热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网实现 联网运行。

( 四)热电联产企业应为独立核算电厂或有自备电站的企 业。

( 五)热电联产企业应有健全的计量检测等手段,能严 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

(六)热电联产机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 标准。

第八条 常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核验以下技术指标:

( 一)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

( 二)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 单机额定容量 50 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 应大于 100%;

2.单机额定容量 50 兆瓦及以上至 200 兆瓦以下的热电机

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 50%;

3.单机额定容量 200 兆瓦及以上至 600 兆瓦以下的热电 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 50%;

4.单机额定容量 600 兆瓦及以上的热电机组,采暖期热 电比应大于 30%。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核验以下技术指标:

( 一)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 55%;

(二)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的热 电比年平均应大于 30%。

其他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 组技术指标,参照常规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指标执行。新投产 热电联产机组除上述技术指标核验外,还须对煤炭等量替代、 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况进行核验。

第三章  核验程序

第九条 申报核验热电联产的机组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热电联产机组核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 本情况、审批核准文件及情况、投产转商业运营情况、 申报 机组 2 年内的生产运行情况等。新投产热电联产机组还应提 供煤炭等量替代情况、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 况。

( 二)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申请表》 ( 附件 1 )。

( 三)建设或改造热电联产机组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 批复文件。

( 四)接入电力系统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与电网经 营管理部门签订的并网协议。

( 五)煤质化验机构出具的常用煤种燃料化验报告。化验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取并委托化验。

( 六)机组2 年内的主蒸汽量、供热量、供电量、燃煤 消耗量、燃煤热值等月度统计数据。

( 七)具有能耗检测类 CMA 资质机构出具的《热电联 产机组技术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应包括机组情况 介绍、检测评价工作内容与程序、检测评价结果分析、检测 评价数据统计与处理、评价结论等内容,并附《内蒙古自治 区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检测评价表》( 附件2)。

(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热电联产机组按以下程序开展核验:

( 一)热电联产企业将有关资料及书面申请,报所在盟 市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初 审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热电联产企业资料集中报自治区能 源局。

( 二)自治区能源局委托具备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第三方 机构,对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抽查。

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上报热电联产企业数量的 10%。

( 三)第三方机构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正式审查报告。

( 四)自治区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意见,提出核验结 论,征求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 同意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章 核验时效

第十一条 经核验已达到设计供热能力或经改造后超过设计能力的热电联产机组,或经盟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确认 该机组长期承担供热任务且无可替代热源的热电联产机组, 原则上“一次核验、长期有效”。进行供热改造、供汽改造以 及技术指标发生较大改变的热电联产机组应重新核验。 自治 区能源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核验工作。

第十二条 未按要求进行热电联产机组核验或核验技术 指标不合格的热电联产机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 自治区能源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对于不符合相关 热电联产标准的机组将适时进行调整,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 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并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申请表

年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总装机容量/ MW


联系人


隶属关系


总供热面积/万

2

m


联系电话


二 、热电联产机组基本情况

项目 机组

功率  ( MW )

热效率 (%)

热电比 (%)

供热量 (GJ)

全年

供电量     (万 kWh)

采暖期      供电量      (万 kWh)

燃料   消耗量 (万 t)

燃料

低位发热

(kJ/kg)

供电煤耗 (g/kwh)

1 号机组










2 号机组










3 号机组










 

....










申报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检测评价表 

企业名称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检测地点


 

机组

情况

#           锅炉

#           汽轮机

#           其它

型  号

额定蒸发量

型  号

额定功率

型  号

额定功率







检测依据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备      注

评价时间段


燃料名称



燃料(煤)总消耗量/kg



燃煤低位发热值/(kJ/kg)



辅助燃料(轻柴油、燃气)总消耗量/kg



辅助燃料低位发热值/(kJ/kg)



全年供热量/GJ



供电量/kW ·h



供暖期供电量/kW ·h



机组热效率/%



机组采暖期热电比/%



机组全年热电比/%



检测人


编写


审核


批准


检验检测机构(签章)